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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舟山:伪造生猪检疫合格证明千余份两兽医获刑
    发布时间:2019-03-19

    食品安全大于天,但舟山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两名兽医值班时间却经常“翘班”在家睡觉,为应付检查甚至不惜伪造检疫结果,出具虚假检疫合格证明1700余份。近日,舟山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两人均因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获罪,其中一人已退休一年多。
      今年58岁的史某从1979年开始就在舟山市普陀区某兽医站(2008年兽医站统一更名为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胡某曾是史某同事,两人共事30余年。
      2010年1月,普陀某肉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肉配公司”)成立。史某、胡某作为官方兽医,被普陀区畜牧兽医局派驻至肉配公司,轮流负责该公司的动物检疫工作,包括驻点生猪产地检疫、宰前检疫和屠宰同步检疫等。
      根据规定,官方兽医必须到养殖场进行产地检疫,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生猪才能出栏。而生猪运入屠宰场大门前,官方兽医还要做宰前检疫,一般在宰前两小时出具宰前通知书,屠宰方在规定时间内屠宰。在生猪来源单一、路程短的情况下,官方兽医如在产地检疫后立即随车前往屠宰场可以省略宰前检疫。
      屠宰同步检疫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官方兽医需要全程参与检疫,并进行旋毛虫镜检抽检,之后盖上检疫合格章,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这个过程中,驻点未给史某、胡某配备检疫专车,两人需自行前往,可报销车费。
      由于养殖场交通不便,而屠宰场的屠宰时间又往往在凌晨,史某、胡某在任职期间常常无故“翘班”。
      普陀某养殖场的生猪主要出售给肉配公司。据该养殖场的法定代表人、饲养员、驾驶员和肉配公司的经理、屠工、驾驶员透露,2010年至2013年年初,肉配公司屠宰场每天会有运猪车到养殖场转运生猪,史某、胡某有时会随车前往养殖场。2013年年初,屠宰场运猪车报废了,改由养殖场直接派车运送生猪至屠宰场,此后,史某、胡某基本再未去过养殖场。
      该养殖场的多名相关人员证实,他们从未收到或看到史某、胡某签发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肉配公司的多名员工也证实,2013年年初以来,生猪运到肉配公司后,史某、胡某基本省略了宰前检疫程序。生猪于凌晨屠宰完毕后,史某、胡某根据屠宰场当日报送的生猪数量,一般当天上午或中午才去肉配公司“补开”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伪造检疫结果,用作台账备查。
      2016年7月24日,普陀区检察院掌握了史某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相关线索,进行立案侦查。几天后,已经退休一年多的胡某也主动至普陀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接受调查。
      经调查,史某、胡某除在产地检疫、宰前检疫过程中造假外,还违反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相关规定,在屠宰同步检疫过程中多次迟到、缺岗,且在未按规定对猪肉产品进行旋毛虫显微镜检测的情况下,伪造检疫结果,出具虚假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计1700余份。
      其中,2010年6月至2013年1月,史某和胡某共谋后,将空白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交由不具备动物检疫资格的肉配公司肉品检验员杜某代开。其间,杜某以自己名义或冒签史某和胡某名字,出具虚假检疫证明1500余份。
      史某、胡某在有罪供述和亲笔悔过书中写道,他们在值班时间经常睡过头。另外,二人还收受了肉配公司的水果、年货、购物卡等职工节日福利和养殖场的吃请和肉票。
      2018年8月,普陀区法院以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分别判处史某、胡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一审判决后,史某提起上诉。
      近日,舟山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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